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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民事法律篇(第2页)

5.明确提出答辩要求。

6.写明答辩人姓名(盖章)、年月日及附送的物证,书证名称、件数.

可以口头起诉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头诉讼的案件,也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在接受口头起诉后七日立案,不能置之不理。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73.申请公证需要多少费用?

申请公证收费办法有两种:按件征收和按比例征收。证明结婚、出生、亲属关系,委托书、声明书,遗嘱等事实和行为,每件征收费桉当地规定征收费用。证明经济合同、财产继承按比例征收。如证明经济合同,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收1%,超过20万的征0.5%。证明遗产继承,遗赠、赠予,申请人收入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收3%,不满1万元的收2%。当事人缴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海关禁止出口的物品有哪些?

禁止出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无线电收发信机及主要器材;人民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不准出口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图书;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饰物(出境旅客按规定限量携带的除外),还有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物品。

海关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哪些?

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主要器材;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或议定书办理的除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烈性毒药、能使成瘾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咖啡、海洛英等,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碍卫生和来自疫区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还有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商品.

是否应保护隐私权?

隐私是作为自己的思想和生活内容而埋藏自己内心的或者表露行动之中的秘密。隐私本身应该是不属于法律范围之内,也不涉及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规范。虽然我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但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例如通信自由、不得私自拆别人的信件等,都有涉及隐私权利的内容。所以,到处扩散个人的隐私,应该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加以遣责。如果涉及到利用隐私破坏别人的名誉和诽谤别人,则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夫妻长期分居可否作为离婚理由?

夫妻长期分居不是离婚的法律依据,感情确已破裂才是离婚的法律依据。如果长期分居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各方组织已做了许多调解工作,确已无和好的可能,可作为离婚的理由。如婚前、婚后双方感情都好,只是为了对某一件事情的看法不一致发生争吵而导致长期分居,这就需要双方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促进和好,不要轻率离婚。

绝育手术离婚时子女应判给谁?

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应从对孩子发育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考虑。孩子年龄较小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宜。孩子长大后能表达自己意志时,再由他自己决定是随父还是随母。但夫妻一方已绝育,且年龄已大或因疾病不能再生育时,应当给予照顾,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和生活上给予照料。

如何在离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如双方对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由于男女双方在经济上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女性一般都低于男性。因此,法律规定必须给女性以照顾。儿童由于正处在发育成长时,也有必要给予特殊照顾,为了照顾女方,在女方收入稍差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应多分些,还可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还要根据子女学习、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属于女方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归女方所有。属于子女的财产,离婚时应归子女所有。

夫妻离婚后住房不能分割如何分配?

如果这间房子是私房,而且是在婚姻存在期间所得的财产,自然应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得到房屋的一半。如何协调,应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去办,即尽可能确定给最需要的一方。如果这间房屋是男方婚前所得的财产,对方是无权分享的。但如果结婚已久,并生有子女,女方确实需要房间的,应优先考虑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如果双方居住的是一间公房,结婚时间又不太长,应优先考虑原房屋使用人的需要。如结婚时间较长,对方又确有实际困难,也可确定给最需要住房的一方居住。如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一间房换成两间,应在双方当事人办妥换房手续后,再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住房。

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结婚的婚姻证明书有时效限制吗?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需持有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我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人员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书。该证明从公证机关出证后,要在3个月之内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认证。过期无效,需要重新办理公证。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的,要重新办理,否则结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上述时效限制,对华侨回国结婚所持有的婚姻状况证明,同样适用。

非婚生子女可出具出生公证书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和婚前所生子女要求办理出生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按办理出生公证程序如实出具证明。出生公证书只写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地点和生身父母姓名,必要时可填写继父母姓名,不需要写“非婚生子女。”生父不认领的,要生母提供生父姓名。申请办理此类出生公证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如实向公证机关说明情况,否则公证机关可不予办理。

收养孩子如何申请公证?

凡是年满35岁,结婚后无子女,确认为无生育能力的人,或一方进行绝育手术,而独生子女死亡或严重残废的,都可以收养,一名儿童作收养子女,都可以申请公证。年龄在50岁以上,没有子女的人,愿意收养一名成年子女的也可以申请公证。收养子女要经公证机关审核,确认行为真实,符合有关规定,出具收养关系公证书后,收养关系即告确立,受到法律保护。

再婚后又与原妻同居是否算重婚?

再婚后又与原妻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的,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即构成重婚。如果瞒着群众,偷偷与原妻发生几次男女关系,则属通奸行为,不属于重婚。如果以强迫手段与原妻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老年人有哪些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制定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如1987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地方法规,受到了老年人的欢迎。目前,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大致有以下几项:

1.老年人的再婚不容侵犯;

2.不得侵犯老年人居住权利。并且规定了如果侵犯老年人以上的权益,必须以法律进行制裁;

3.子女必须赡养老年人;

4.不得虐待老年人;

5.不得侵犯老年人的经济利益;

6.必须尊重和爱护老年人。

兄弟分家未达成协议公证机关可否调解?

对家庭纠纷的调解,不属于公证机关的范围。但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以促进团结、防止予盾激化。当事人要求公证机关先进行调解,然后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法律,提出合理建议来说服当事人本着团结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并指导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办理协议书公证。公证机关不是调解机关,不得出具调解书。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只能由法院裁决.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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