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对中外合作制水纠纷的非诉讼意见
胡明远
案情简介
某县水务公司因其在与香港某公司的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项目)中权利义务失衡,对项目运作完全失控,引起合作纠纷,于2004年8月9日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本律师和翁国民律师、朱黎律师共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了相关法律行动的专业服务,参与了与香港某公司的重新谈判。
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项目已在律师指导和参与下,由中外双方重新谈判达成新的更体现互惠互利、权利义务基本平衡的合作文件,现在合作双方关系和谐,合作项目进展顺利。
法律意见
某县水务公司就其与香港某公司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项目中合作纠纷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委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委托人的要求
1.对委托人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法律状况作出鉴定与评价;
2.对改变委托人在中外合作制水项目中的不利法律状况提出法律意见。
委托人已关注的不利法律状况包括:对中外合作制水项目的操作缺乏必要的监控权,有关项目合作的既有法律文件中合作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香港某公司违约而委托人难以制约,委托人包销水价过高且不合理。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形成
承办律师审阅了委托人提交的证据,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向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原总经理了解了相关情况,调查了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及上海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相关事实;在对事实进行细致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们所了解的相关法律适用情况,针对委托人的要求,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证,从而形成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案涉及的主体
某县水务公司(合作中方)
香港某公司(合作外方)
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合作公司)
上海某公司(相关方:咨询和国内采购设备)
某环境工程公司(相关方:国外采购设备)
Water(相关方:国外采购设备)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土建名义承包方)
某建筑工程公司(土建实际承包方)
四、委托人提交及律师调查的主要证据
1.委托人提交的证据
①《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合同》;
②《中外合作制水公司章程》;
③《购售水合同》;
④《水管租赁合同》;
⑤某县水务公司的情况报告;
⑥此前其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
⑦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与“制水生产工艺包提供合同”;
⑧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某环境工程公司签订的“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及与Water签订的“国外设备委托采购合同”;
⑨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的“机械/仪电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及上海某公司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制作及安装合同”;
⑩中外合作制水公司与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某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11中外合作制水公司时任董事长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04年4月30日合作双方会谈记录;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据及其内容和委托人陈述之真实性的信任而作出。
2.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
①包含“验资报告”的中外合作制水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档案资料
②Water网站上复制的该公司组织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