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皇族内阁成立
清朝末年,清廷为了控制时局,不得不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夏秋之际,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开始实行立宪的准备。
翌年,出洋大臣回国后,一致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一日,清廷颁布上谕,正式宣布“仿行宪政”,首先从厘定官制入手。第二天,就派载泽、袁世凯等官员负责编纂官制改革方案,由奕勖等为总司核定。经过近二个月的工作,草拟了一份改革中央官制的方案,主要为内阁设总理大臣一人,左右副大臣各一人,下设十,一部七院一府,各部尚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参知政事,而军机处则被撤消。这个草案经奕勖核定后,删减为十一部四院一府上奏朝廷。十一月六日,清政府厘定官制的上谕正式颁发,将最为关键的军机处继续保留,不同意裁撤。其他各部院名称,虽与奕勖等上奏时没有改变,但先后次序有易,即为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与军谘府未设之前,暂归其办理)、法部、大理院、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都察院、资政院、审计院。这个改革,只不过是裁并、增设和更名几个部院的名称而已。接着还进行了外省官制的改革。
对于清廷的预备立宪及官制改革,国内外的立宪派人士欢呼雀跃,闻风而动。他们组织立宪团体,办报出书,拥护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并上书请愿,以二年或三年为限,召开国会,加快立宪的步伐。
于是,清廷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七月二十二日下令各省成立谘议局,公布选举议员章程。八月二十七日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决定以九年为期,逐年筹备宪政,期满召开国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国家的一切大权,如颁布法律、召集开闭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率陆海军、宣战议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司法等,全在君主一人手里。特别是用人、军事和外交等大权,议院根本不能干预。到溥仪继位后,其父载沣摄政,马上就罢黜了袁世凯,并借口遵循大纲的规定,代替溥仪任,全国陆海军元帅,又下令筹设海军部和军谘处,让其弟担任要职,进一步将军权集中在皇族手中。
对清政府的专权及缺乏立宪诚意,立宪派非常不满。在各省谘议局成立后,请愿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的问题,又再一次提了出来。从宣统二年(1910年)一月至十月,立宪派举行了三次请愿运动,规模一次比一次大,言词也一次比一次激烈。第一次和第二次请愿都被清政府所拒绝,第三次请愿后,清朝的十八个省的总督、巡抚等也联名上奏,请求召开国会,设立新内阁。对此,清廷不得不在十一月三日召集王公大臣开御前会议,讨论对策。讨论结果是先设立内阁,明定国是,然后再开国会。第二天,清廷发布谕旨,将预备立宪期限由原来的九年缩短了四年,五年期满开设议院,召开国会。并且声称,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改。
宣统三年(1911年),按照经清廷批准的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勖等拟的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的安排,这一年应颁布内阁官制,设立内阁。这年五月八日,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上奏了所拟定的内阁官制十九条、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十四条。当天。清廷就予以批准,并连发上谕,授庆亲王奕勖(宗室)为内阁总理大臣,大学士那桐(满族)、大学士徐士昌(汉族)为内阁协理大臣,梁敦彦(汉族)为外务大臣,肃亲王善耆(宗室)为民政大臣,加贝勒衔镇国公载泽(宗室)为度支大臣,唐景崇(汉族)为学务大臣,荫昌(满族)为陆军大臣,加郡王衔贝勒载洵(宗室)为海军大臣,绍昌(觉罗)为司法大臣,加贝勒衔贝子溥伦(宗室)为农工商大臣,盛宣怀(汉族)为邮传大臣,寿耆(宗室)为理藩大臣。在新设的内阁阁员十三人中,满族占九人,其中皇族又占七人,汉族仅占四人,所有军政大权均被皇室和贵族所掌握,成为名符其实的“皇族内阁”。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被形势所迫,于十一月一日发布上谕,宣布将以庆亲王奕勖为首的内阁免职,由袁世凯来重新组织内阁,“皇族内阁”由此解散。
(姜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