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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6页)

⑩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⑾修改公司章程。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少了对股份转让作出决议这一内容,这也是由两种公司不同的性质特点所决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因此不必由股东大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或者决议。但股东大会仍然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听取报告和作出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情况及预测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成员的报酬确定,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公司的年度经营效益、利润分配情况,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因及发行情况,财务审核的权力、对涉及公司存在和消灭或重大变更的增、减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特别决议。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使投资人充分的权利。

(5)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只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成立,而特别决议则需2/3以上通过才能成立。我国认为特别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等事项。《公司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由此可见,除以上两个事项为特别决议,其余的都为普通决议。

B、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所组成的公司执行机关,它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代表公司对各业务事项作出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相对于股东大会作为议事机构,董事会则是决策及执行的机构。

(1)董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这是立法的要求,以实现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赋予经营管理者充分的自主权,搞好公司的业务。董事会组成一般要求至少有2个以上的董事。如台湾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至于具体人数,则由各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对此,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根据大会决议,执行公司的业务。否则,致使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参与董事会决议及行动的董事,对公司须负赔偿责任。中国

《公司法》第112条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从以上规定,可见董事会对公司的各项发展计划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公司行政机构的设置,公司业务执行等事项具有决定权,其行为影响着公司的生存、发展和消灭。

(3)董事长及其职权

组成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后,就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负责领导董事会的工作。《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公司对外一切事务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营业上的一切事项拥有办理权,对某些具体事项有直接的决定权。其职权范围《公司法》第114条有如下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②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③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此外,《公司法》第120条还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4)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集中通过对公司经营业务决议而召开的;分常会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常会是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指定日期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召开,临时会议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事项进行决议而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召集会议前的一定日期必须把通知送达各董事,以便安排出席会议。《公司法》第116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同样,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保证它所通过的决议的有效性。董事必须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才能发表自己的意愿,行使赋予的权利,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会决中决议的表决各董事一人一票。如表决事项与某董事自身有利害关系,以致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该董事不得加入表决,也不能让人代理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原则上须出靠表决的董事过半数同意才为通过,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决议则要大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对会议的决议应作记录并由董事签名,以保证决议的真实性及以后发生问题时作为确认董事责任的依据。中国公司法对以上问题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董事

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每个董事都有权代表公司执行业务。它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对于董事资格,各国公司立法都有规定,以保证有才能的人能成为董事,维护公司的利益。身份上的限制,是要求董事必须是股东或只有自然人才可担任,或股东所持股份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担任董事;年龄限制,即规定董事的最低年龄或最高年龄;国籍限制,即要求必须为本国居民;兼职限制,即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或有兼职数目限制。中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资格规定参看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对董事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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