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性
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指注册商标只能在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只在有效期限内商标权才受到法律保护。有效期满而未经续展,商标权自行终止,丧失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共十年。期满后允许申请续展,续展没有次数限定,因此商标所有人如果愿意并按时按法定程序申请续展,商标权能够成为永久的产权。
商标权的这一特点在经济贸易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般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进行的,而这种合同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被许可方只有在商标权有效的期限内,才有义务向许可人支付报酬,在商标权终止后,被许可人就不必再支付使用费了。由于这一特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就应该特别了解清楚允许使用的商标权的法律地位,以利于合同的签订。
世界各国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年限规定,如10年、20年、15年等,过了有效期而不再续展,即失去了商标专用的权利。但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保护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说的“属地原则”。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仅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有效,也就是仅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它国家不发生任何效力,其它国家也没有保护的义务。
如果需要得到商标权,则务必遵照所在国规定的法律程序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出口商品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还不行,还必须按规定到商标出口国申请注册。
在涉外的商标权的确认和保护方面,尽管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但仍完全取决于本国的国内法;在处理问题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本国的法律规范。这一点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不同。如小汽车、电视机等就是没有地域性的商品。所谓有形财产权就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一个人从此国移到其它国家所携带的有形财产,其所有权也会得到该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权利,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不象财产权那样可以转让和继承。知识产权转让和继承,只是其中的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只保护财产权而不保护人身权,这是《商标法》和《专利法》所不同的地方。《专利法》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的规定,就是保护人身权的表现,而《商标法》则无类似的规定。商标设计人属于实用工业美术设计人,其人身权可以通过版权法加以保护。
三、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侵犯,这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通用的原则。它的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也叫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指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权,是只准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有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有同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用在与自己的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时,也是无效的,法律只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但是这种独占使用权并不是无边无际的,毫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制约,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如果违反所规定的范围,则失去了独占使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一切合法的前提下,便可取得合法利益。
如:上海五和针织厂注册在汗衫上的“鹅牌”商标,由于取得了合法使用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所以,几十年来一直稳定使用,并加以价廉物美,逐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了名牌产品,对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上对独占使用权的范围规定为:(1)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原则,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商标注册国的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适用于该商标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范围内有效。反之,如果他人将商标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这种独占使用权属于商标权所有者独有,除了通过正常渠道取得使用之外,一般不能使用。
(4)在商标所有者或者经商标所有者同意后,可以使用于同一商标的生产者,也必须保证原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质量和规格。如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其独占使用权将受到干涉,甚至有可能被停止或撤销。
□商标的禁止权
所谓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对禁止权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者,商标所有人可依靠《商标法》的规定,向主管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如:张某于1988年4、5月间先后伙同13人,组装冒牌永久牌自行车一千余辆,获取非法利润近2万元。根据永久牌自行车的生产厂家的控告,当地司法机关调查确认,张某等人的违法活动,触犯了《刑法》第127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商标罪,对张犯依法给以惩处。
□商标的转让权
所谓商标的转让权,是指商标专有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按一定的条件,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享有这种专用权。例如:吉林某无线电厂将使用在收音机上的飞跃牌注册商标,以7万元转让给上海一家电视机厂。
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所谓合同转让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个体工商业者)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转让。这种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不过一般都是有偿的。所谓继承转让,就是原注册人(个体工商业者)因死亡或丧失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经过转让,转让人丧失了商标权,受让人得到商标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另外由于商标转让权而享有的商标权不仅是在我国,还可以在其他国家享有商标注册所有权,因此商标注册转让又可以分为国际转让和国内转让。
□商标的使用许可权
所谓商标的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其自己注册的商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商定的期限内,以一定的条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的一种权利。根据《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偿或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如上海一○一厂将使用在收音机上的海燕牌注册商标,许可福建八四○○厂使用,按收音机出厂价的5%提取许可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质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标明许可人名称、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真实产地,防御商标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的续展权
商标的续展权是指商标权有效期限结束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进行续展注册申请,以使商标权延续下去。
□商标的注销权
商标的注销权是指商标注册所有人主动申请注销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一项权利。由于商标己失去商用价值等原因,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当然,也可以通过放弃续展使自己的商标权自行消失。
□商标的争议权
商标争议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他后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一年之内,以该商标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与本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提出争议,要求撤销该商标。
□商标的诉讼权
当其他人因伪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对商标所有人权益造成侵害的,商标所有人有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要求制止其行为并作出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