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使用于服务上的“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这种商标与“厂标”的意义相同。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商标,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松下”商标,荷兰菲利浦电器公司的“菲利浦”商标。使用这种商标,不仅可以把别的生产厂家与自己区别开,而且还可以和销售商利益均沾。
如果在商品上不使用“制造商标”,仅有销售者的销售标记,生产商的利润就会受到侵犯,长此以往,就会使销售商独得其利,使制造商隐姓埋名,听任销售商摆布。因此,生产商使用“制造商标”是十分必要的。
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也叫“商业商标”。当制造商生产能力薄弱,商标不太出名,而销售商实力相对雄厚,享有盛誉的时候,常常使用销售商标,也可以与制造商合伙使用商标。这种商标不是为了宣传生产者的标记,而是为了宣传销售者的标记。如上海郊区一些乡镇企业生产的服装,质量并不比一些著名大服装厂生产的服装差,但由于其本身的商标信誉不高,消费者往往对乡办厂生产的服装不屑一顾。于是上海有些大的百货公司和著名服装店,在这些服装上贴上了自己的“销售商标”,消费者认大公司、大商店的信誉,纷纷选购这类服装。当然,销售商标仍然要以质量取胜,严格检验商品质量,否则销售商标的信誉将受到损害。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服务是种无形的商品,但它也有彼此相互区别的要求。如中国保险公司的服务商标是“pICC”,郑州亚细亚商场的服务商标是“野太阳”图案等等。
□按照商标使用目的划分
商标除了具有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的一般作用之外,按照商标的特殊使用目的,还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保证商标和等级商标。
1。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外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原商标为正商标,注册在另外不同类别商品上的这种商标为防御商标。商标注册人使用防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将与自己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注册,从而冲淡自己商标的识别作用。因为对驰名商标来说,商标往往与拥有该商标的原有企业紧密相联,如一提到“柯达”牌,人们自然会联想起美国柯达公司。所以如果有别的企业在即使是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时,由于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消费者常常会误以为这些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与原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甚至认为这些商标就是归原驰名商标拥有者所有,从而对商品出处产生混淆,长此下去,就会降低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作用。而且一旦消费者对使用这些商标的商品质量不满意,就会迁怒到驰名商标上,使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常常使用防御商标。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在许多非饮料商品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作为防御措施。
防御商标的注册比较困难,首先是创驰名商标毕竟很不容易,而不够驰名的商标,要想超出经营范围注册,会受到种种限制。其次是该商标设计要特别新颖。如果以常用的“龙”、“凤”之类的商标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往往会因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已有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而被驳回申请。只有商标新颖,申请才可能被批准。如“琴岛海尔”在注册于其他类别时,就因为其新颖性的原因而较为容易注册。
2。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每一个商标的使用,而是为了保护其主要商标,防止别人影射、仿制。如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与“娃哈哈”近似的商标以后,又申请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与“娃哈哈”
这一主商标相联合,有效遏止了侵权行为。
因为联合商标主要是起保护作用,所以不受“三年不使用即取消商标权”
的规定的限制,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就可视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使用的要求。而且联合商标在转让时,必须整体转让,不允许分割转让,以防止出现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出现两家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局面。
3。保证商标
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的商标。通过保证商标为商品所提供的证明,商品便对消费者有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有利于打开销路,占领市场。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就是世界闻名的保证商标,又如日本厂商在纯毛制品上所使用的“■—■”,在高级纯棉制品上使用的“JCC”,在优秀式样设计商品上使用的“G”
等,也都是保证商标。在我国,商标局于1992年4月17日确认“绿色食品”
标志授于申请人农业部,农业部享有其专用权,这是我国“保证商标”的诞生。“绿色食品”标志是特定质量标志,专为证明其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无公害、安全营养而设立。我国工商局和农业部规定,凡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
保证商标一般是由商会或其他经济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必须对商品有检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保证商标并不是由商标注册人使用,而是由经他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或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未达到保证标准的,不得使用保证商标。
4。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同一厂商为了区别相同品种而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而设立的商标。这是为便于顾客根据自己经济条件,使用习惯和使用目的对商品进行鉴别和选购而创制的。如瑞士手表“劳力士”、“欧米茄”为一类手表,而“天梭”和“浪琴”则是次于它们的副牌手表。又如上海卷烟厂根据卷烟品质、等级,分别使用“中华”牌、“牡丹”牌、“前门”牌和“飞鸟”牌的商标。
□特殊性质商标
特殊性质的商标是因其功能、性质特殊而归为一类的商标,如“集体商标”、“备用商标”、“驰名商标”等。
1。集体商标
顾名思义,集体商标就是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应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由于这种商标使用成员较多,使用起来比较复杂,一般事前都应对使用条件和侵权责任专门订立章程并报请备案。集体商标不是用来标明某个特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而是用来标明一个加入该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企业的产品。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2。备用商标
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并未使用而只是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因此,也叫“贮藏商标”。它是为了在企业商标情况变化之时做应急之用,适应了某些变化较大的商品的需要。如化妆品、药品、电器用品等,多有这种性质的商标。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是指知名度很高,为公众所周知的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果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该驰名商标并未在该国注册,也要撤销这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具体标准,巴黎公约并无规定,而是由各国商标管理机关自行掌握。
驰名商标因为它的驰名性,所以在享受的专用权利上比普通商标更大,这在本书“商标权的保护”一章中将专门谈到。
我国在1991年9月19日公布了我国首批驰名商标,共10个。它们是:茅台酒、凤凰自行车、永久自行车、青岛啤酒、五粮液酒、琴岛海尔电冰箱、北极星钟、霞飞化妆品、沪州曲酒和中华卷烟。
美国兰德咨询公司,在对美国、西欧、日本一万名消费者进行调查之后,评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十大驰名商标:“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麦克唐纳(麦当劳)”、“IBM”、“百事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