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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的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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