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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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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一、从债务角度考察公司组织形式□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它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半数以上的股东在国内有固定住所。如果无限公司的股东只剩下一人,那么,无限公司应解散或变更成为独资企业。

1。无限公司的优点

(1)无限公司具有合伙特点,组织简易,法定最低人数少,股东之间关系亲密,相互信任程度高。不要求有最低的总资本额,不对外发行股票,公司的外部关系简单。

(2)无限公司有利于财才结合,即有利于多财少智的人与少财多智的人结合,共同组建公司,取得好的经营效果。

(3)无限公司的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加上股东的出资不能随便转让,所以,股东们经营的积极性高、责任心强,苦心经营,同舟共济。

(4)由于无限公司负连带无限责任,所以公司的信用程度高,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2。无限公司的缺点

(1)股东的风险太大,一旦公司破产,由于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很可能使股东倾家**产。

(2)资本的筹集困难,因为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允许以智慧或信用出资,又不要求最低的资本额,如果没有财力雄厚的股东合作,资本的筹集是比较困难的。

(3)股本转让困难,由于无限公司股东要负连带无限责任,那么,与谁合作就是涉及到每一个股东切身利益的事情,股东若想转让自己的股本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所以,无限公司股本转让比较困难。

3。无限公司的选择

如果公司经营的业务风险较低,如投资信托公司;需要的信用程度高,如保险公司;或者公司发起人已有资本与公司所需资本差额不大,并且股东之间关系亲密,则采取无限公司的形式较为有利。例如,设计、咨询等所需资金较少,而责任较大的公司,可以采取无限公司的形式,以加强经营者的责任感。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五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二十一人)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得对外发行股票,股份不得任意转让,如果一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使股东死亡后,其后代想取得股份的继承权也只能排第二位,而不能优先取得股份的继承权。有限公司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仅对公司负责,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1。有限公司的优点

(1)有限公司的设立比较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股份设立,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缴足即可。股东的人数较少,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关系比较简单,是否设监察人由公司自行决断,股东会议的召集方式及决议方法也简便易行。

(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公司的规模不大,一般采取董事单轨制进行管理,即董事和经理由同一人担任,实行直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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