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屋

笔趣屋>浅藏各行各业的企业审计 > 四商品流通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的内容(第1页)

四商品流通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的内容(第1页)

四、商品流通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的内容

商品流通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是指对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及其运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不仅要对资本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而且还应对企业经营过程收入和利润的形成以及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在数量上等于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即净资产的数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非经营性增殖的资本公积金、从经营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的经营性增殖)和未分配利润等。

所有者权益与负债有着本质区别:负债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一种索偿权,而所有者权益则是国家、法人、自然人等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拥有权和索取权;债权人与企业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而企业所有者则有着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作为负债,如各种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据等都必须按规定偿还期和利率还本付息,而所有者把资产投入企业后就对企业拥有了权益,这种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共存,无须企业偿还,所有者除依法转让外,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负债仅体现债权人对企业所占用其资产的拥有权,不分享企业利润或承担亏损,而所有者则可凭借所有者权益,分享企业利润,同时承担风险和亏损。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外界人士最为关心的财务指标,对分析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着重要作用。所以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是商品流通企业审计的重要项目之一。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审计、资金公积金审计、盈余公积金审计和利润审计等。

实收资本的审计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简单地说,实收资本就是注册资金。对实收资本的审计,就是指对企业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1)审查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检查其是否按照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范围、审批程序等规定依法进行,检查企业法定资本金是否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2)审查企业有关实收资本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在会计报表上得到了准确可靠的反映,帐表数字是否一致。

(3)审查企业的资本金是否按照合同、协议或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筹集,投资者有无延迟出资或逾期仍未出资等违约行为,同时,要审查有关合同或协议、章程是否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审查企业有无将借入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核算,在办理了工商登记后又归还给债权人,搞虚假投资,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5)检查国家资本金是否完整,帐实是否相符。审查企业在新旧会计制度转轨过程中,是否准确地确定了企业现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的国有财产,是否及时入帐,全部入帐,有无转移、挪用,形成帐外资产;有无将国家财产无偿转给其他企业如所属集体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国家以实物如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投入企业的资本,其计价是否正确,有无低估入帐,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审计中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原各项投入资金的来源渠道对现有资金进行正确转换。

(6)审查企业实收资本中接受的实物、无形资产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的价值是否合理。企业吸收的无形资产投资,其价值是否真实,有无经过有资格的评审机构鉴定,占注册资金比例是否突破了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限额,新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投资额一般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20%,若有突破,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和审批。

(7)审查企业接受投资时,是否准确地进行计量和会计核算。有无故意错记、漏记行为,特别是将国家投资转作其他投资现象;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计量有无偏高或偏低现象;有无高估个人投资价值,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接受外商投资时,有无故意高估外商投资价值,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接受的外币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外汇汇率或收到外币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基准折合为人民币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

(8)检查企业有无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如有应立即清退。

(9)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作资本金。新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可按规定转作资本金,要审查企业在转增资本金时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符合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如股份制企业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才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分配新股。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10)审查企业的实收资本损益是否体现了保全和完整原则。有无违反规定将应计入资产价值或体现当期损益的支出及资产损失冲减实收资本,或任意增减实收资本等不利于保护所有者权益的作法;有无投资者以各种借口抽回投资的现象;合资或者三资企业中,有无外商投资不到位或无故撤走投资的行为,有无外商投资未到,但已按拟定投资享受投资收益等情况;注册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是否经过有关权威部门的认可。

(11)审查企业是否按实收资本中各所有者的投资比例来分享收益和承担经济责任。有无故意压低国家投资的比例,减少国家应得收益现象,有无使国家投资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而未能享受其应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资本公积金的审计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或者财产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公积金,是在企业筹集资本金的经济活动中,由于资本交易变化本身所带来的资产增值,是在资本投入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按照法定程序,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即企业投资者交付的投资额超过其约定资本金的差额,主要是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新评估增值,即对企业资产重新评估时资产现值与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金审计的主要内容有:1。对资本溢价的审计主要是对股本溢价进行审计。应先核对股本溢价的真实性;超面值溢价发行股票是否经过了正当程序的批准,是否将全部发行收入都列入股本;差价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地计入资本公积的股票溢价帐户,有无转移、截留溢价收入行为,如挪作他用或用来发放股利等不规范行为;有无将股本溢价计入核定的股本内而未计入资本公积。

2。法定资产重新评估增值的审计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重新评估时重估价增长于原帐面净值的部分,一般来说,企业发生兼并、清算、联营、承包、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时都应进行资产重估。重估增值因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某一所有者,而应属于整个企业共有,所以应放在资本公积金中进行核算。审计中应检查:企业的法定财产重估是否依法进行,有无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之外,擅自进行资产重估,并将重估增值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和资本公积金处理;企业依法进行的财产重估,其财产重估价值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在对外投资中,如果双方采用协商确定用于投资资产价值的,其合同约定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低于评估确认价值的20%的规定,财产评估的依据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合理,有无随意高估或低估,帐实不符的问题等。

3。接受捐赠财产的审计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从外部无偿取得的各项资产,可以是现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都要计入资本公积金帐户,实物或无形资产,按帐单所计金额或用其他方法合理计价,计入资本公积金。审计中应注意检查:接受捐赠的资产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计价是否准确;有无将接受无偿捐赠的财产不入帐,有无私人侵占、据为己有或进行私分行为;有无不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入帐,造成资本公积金核算不实的现象等。

盈余公积金的审计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企业积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对盈余公积金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主要内容有:(1)审查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是否真实、合法。提取基数、提取比例是否合理、真实,有无违反规定多提、少提或虚提等问题。法定盈余公积金从利润中的提取顺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国家所得税收入的情况;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根据国家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提取来源是否正当,如股份制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的来源渠道是否正当,有无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或在营业外支出提取,影响国家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提取的顺序是否符合新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在实现利润交纳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后进行,股份制企业公益金提取应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分派优先股股利之前进行,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应在分配优先股股利之后分派普通股股利之前进行。

(2)法定盈余公积金的减少变动是否经过正常手续审核批准。以股份制企业为例,企业用以前年度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当年无利润动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等均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且需保证在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的前提下进行。

(3)审查盈余公积金核算是否正确,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4)审查盈余公积金使用是否合法、经济。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生产经营发展,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企业后备(弥补亏损),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检查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利润的审计利润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质量及其成果,在一定会计期间一般为会计年度末的综合性货币表现,是企业财务成果的集中体现,是企业会计期末因资产增值而实现的纯收入。利润这个指标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状况好坏、经济效益优劣的重要指标。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利润、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并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积累后劲。所以,对利润的审计是商品流通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的重要方面。

1。本年利润审计本年利润是指企业在本年度实现的盈亏总额。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后的数额。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即为投资损失。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企业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净额。

“本年利润”是一个过渡性的会计科目,只是起汇总本年利润的作用,期末余额应全部转入“利润分配”帐户,结转后无余额。因而对其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利润总额是否真实的审查上,审查企业是否将应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和支出无一遗漏地计入本年利润核算,有无故意隐瞒收入、虚报支出,造成利润不实、漏交国家税金的行为。审计内容主要有:(1)检查营业收入是否真实、正确、合法,销售成本是否与销售收入相配比,成本结转是否及时、准确;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时所得收入是否列入了其他业务收入并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审查销售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的情况;审查销售税金及附加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交纳是否按时、足额等。可根据企业销售收入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销售费用明细帐及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等的记录及有关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审查。

(2)审查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营业外收支项目限制的规定,有无将本应属于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少应纳销售税金;有无故意隐匿少报营业外收支,私设“小金库”,多计营业外支出,从而影响本年利润以及国家税金的行为等。

(3)审查企业是否在会计期末及时足额将“投资收益”帐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帐户核算;投资净收益额是否准确、可靠等。

2。利润分配审计利润分配是指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是企业将以前年度结存的未分配利润和本年实现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进行分配的过程,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是借方余额,则为未弥补亏损。利润分配是企业经营成果分割的必要步骤,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关系,能否正确、合理合法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制度,是企业财务核算上的关键。因此,对利润分配的审计也是商品流通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如下: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本年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扣减或增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交纳所得税;计提和缴纳应交国家的特种基金如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交纳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主要是指企业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按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以前年度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审计中重点检查企业扣减利润的各个项目是否合理,有无不该将税前利润扣减的项目进行了扣减的情况,利润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有无弄虚作假行为等。审计的主要内容有:(1)审查利润总额是否真实、正确。检查税前扣减项目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留用的单项留利计算是否真实、正确,有无非法留用的问题,企业留用的单项留利是否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等。

(2)审查企业是否依照税法及时足额地交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实际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查企业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地交纳应上交财政部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少交或漏交现象。审计中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审查核实。

(3)审查企业用利润弥补亏损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是否经法定的程序审核报批。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只有当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亏损时,才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仍未弥补的亏损,要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审查企业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是企业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有无将超过5年应由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弥补的亏损,继续用税前利润弥补的问题。

(4)检查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有关规定10%提取;是否按规定提取了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是否恰当。

(5)审查企业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借机转移留利,逃避监督的行为;要进一步检查合同、协议和章程;有无不按规定任意分配利润情况;有无故意少计国家投资应得利润,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无在企业弥补亏损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先行分配利润的问题等。

(6)审查政策性亏损企业弥补亏损情况是否真实、合理。商业系统的部分食品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社的棉麻企业因执行和完成国家政策而发生政策性亏损。审计中,应审查这些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是否真实,国家和财政的弥补情况如何,有无将自营业务亏损计入政策性亏损从而套取补贴的行为;企业该得到的补贴、拨款是否及时得到。审计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企业的利益,保护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此外,对政策性亏损应进行审计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的措施,为宏观决策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7)对于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的审计,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检查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是否按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顺序进行等。

(8)审查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本年利润”帐户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帐户的数额是否一致等。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