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购物篇(1)
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相服务。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
7.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国家确认的伪劣商品
1.危机安全和和人身健康的;
2.失效变质的;
3.所表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书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实施生产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0.限期使用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2.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
13.属于处理(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4.属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国家确定的名牌产品标准
1.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2.产品知名度高、信誉好;
3.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4.售后服务好,用户满意;
5.企业按照LS0—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6.产品有质检机构出具的当面检测报告;
7企业的经济效益好;
8.近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事故。
进口商品的优质标志
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识别优质标志。
1.美国:“UL”是美国保险业组织认证标志的简称。在国际上享有威望,为许多国家所接受。“UL”对电子、电器产品的检验内容有:防断裂、防割伤、防漏电、防爆炸、防泄毒、防燃、及相应的报警。
2.日本:“JRS”用于工业产品,如电话、金属制品、文具制品、螺丝等。“JAS”用于食物制品、林木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