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死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意义
常见有人对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感到不解。虽然其生命权利已被剥夺,但有些权利并不因为生命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对其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有人行使这些权利,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等于对他生前政治生命的否定。
妇女也能定强奸罪
有些妇女是被定为强奸罪的。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但在生活中,确有妇女帮助或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幼女的。对这类强奸案件中的妇女,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共犯。所以,这一类妇女可以定为强奸罪。
缓刑犯不能享受探亲假
有人说缓刑犯不能探亲假待遇。其实,这种说法是缺乏根据的。缓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上的一种特殊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的特点是,对犯罪人既判处刑罚,又免予关押,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执行的可能;。对于缓刑犯,一般保留公职,不剥夺政治权利,更不剥夺人身自由。原来享用什么得缓刑犯都仍享用。
犯罪拒不交待就没法定案
有些犯罪的人拘不交待,以为这样司法机关就不能判他们刑。被告人口供不是主要的证据。我国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对犯罪的人来说,只要司法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不管认不认罪,照样可以判他的刑。
意外事件要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没有犯罪的意图,也没有犯罪的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既不能认为犯罪,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被胁迫犯罪不要负刑事责任
被拐骗参加犯罪不要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确有人是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仍属故意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只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可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打麻将有少量输赢构成赌博罪
过年在家里打麻将,碗点带钱的游戏,这不是犯罪.刑法规定,行为人组织赌博或进行赌博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财物.而有些人节假日为消遣与亲友打麻将等有少量输赢,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应认为是犯罪。但这种做法不应提倡,应进行劝阻和取缔。
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不正确的。口头协议只要具备以下条件,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协议的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确实出于自愿,任何带有欺诈或胁迫性质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其次,协议内容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令。再次,协议的签订,除需要公证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外,还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谁先告状谁占便宜
谁先告状谁就能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管是谁先告状,依据民诉法,当事人都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所以说,有理走遍天下。
法院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
人们总认为,法院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其实这是误解。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兼做律师工作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竺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充当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因为竺们不是以律师名义担任辩护人,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充当辩护人的。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
与某件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误解。实际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出身、成份,是否是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具备作证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其证言时,对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点,应当加以斟酌,采纳其证言时需要慎重。
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一切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刑诉法第37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十二三岁的小学生,虽属年幼,具有辨别是非和表达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作证人。当然,对青年和蔼,温柔点,不要让他们感到恐惧。
犯罪分子不是公民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是说,我国的公民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各类犯罪分子。所以说就算是即将要死的人也是公民。
溺婴不算犯法
溺婴是犯法的,因为溺婴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溺婴和人工流产有着本质的区别。流产的婴儿还未成形,为了计划生育,目前许多国家规定可以流产。而溺婴则是对已经脱离母体的小生命进行杀害,于杀人是一样的。
报刊上的法律解答可作为处理问题依据
我国的法律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对于法律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法学工作者、法学著作或教科书对有关法律规定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这种解释虽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考虑和重视,但没有法律效力。报刊上的法律解答即属于学理解释。
能自己随便改姓名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应慎重对待,一般不要轻易变更。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即: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名字不能随便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