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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关于陆某与N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争议案(第1页)

37.关于陆某与N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政争议案

邱坤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李某、杜某(以下简称“三业主”)

被告:N市规划局某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

第三人:N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2004年10月,三业主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建设的某住宅小区房产。2006年初,开发商向三业主交付商品房,三业主收房后认为所交付的小区房屋拥挤、绿地缩水,遂找开发商交涉。交涉未果后,三业主与小区内的其他184位业主于2006年8月22日以开发商为被告向N市A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业主认为规划局在向开发商颁发该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核准的相关数据与该小区已有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N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载明的小区容积率、绿地率不符,使得小区容积率大大超标,导致小区拥挤、环境劣化、舒适度降低,房屋价值贬损。三业主认为规划局向开发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直接帮助了开发商的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和其他居住权益,于2007年4月23日向N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规划局向开发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所律师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参加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三业主是否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起诉是否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诉权、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损害三业主的合法利益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本案例重点讨论程序问题中的起诉期限问题,故其他焦点问题不提及。

一、规划局主要观点

本案起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划局于2004年9月28日给开发商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业主早在2006年1月13日就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到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知道规划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其后,在包括三业主在内的187位业主与开发商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三业主作为当事人又于2006年9月28日收到了开发商作为证据提交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无论从2006年1月13日开始,还是从2006年9月28日开始,至提起本案诉讼的2007年4月23日,三业主起诉均已超出法定期限即三个月,三业主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开发商主要观点

本案起诉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的两年的法定期限。其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早于2004年10月就记载于三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且在开发商售房现场也同时公示了该许可证,故应推定三业主从签约时就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从2004年10月开始,至提起本案诉讼的2007年4月23日,三业主起诉已超出最长法定时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三、三业主主要观点

本案起诉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的最长两年的法定期限,但期限的起算点应为2006年9月28日三业主在民事诉讼中收到该《规划许可证》证据时开始。因此至提起本案诉讼的2007年4月23口,三业主起诉未超出两年法定期限。

审理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支持了开发商律师关于起诉期限的主要观点,裁定驳回三业主的起诉。三业主不服,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中,2007年8月6日,三业主自愿申请撤诉,被准予。

一审判决情况

2007年6月18日,N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甬镇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N市A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本案中,三原告于2004年期间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记载了被告核发的(2004)浙规建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此时原告应当知道第三人所建房屋是经被告核发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建筑,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告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两年之后才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长两年的起诉时效,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经典评析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民告官”诉讼案范围和类型不断发生变化,律师代理案件的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于律师而言,如果不能领会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不能把握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将很难准确地完成代理工作。行政起诉期限是律师接受代理后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如果在此方面没有认真考虑、严格审核,将给代理工作带来极大被动。该问题本身应该不复杂,但我国现行立法未对此给予相应的重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起诉期限的规定不明确,因而行政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应引起我们律师高度重视。笔者认为,上述案例至少可从以下三方面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理清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诸多规定是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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