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名商标,特别是公众知晓的地理名称,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的,其理由是地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地名做为通用名称,也不能被一家企业所独占。我国用地名构成的出口商品商标,如“青岛”、“天津”、“北京”、“上海”等名牌,在国外申请注册,都被一一驳回。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上,我国曾一度出现过使用产地地名混乱的情况,一家企业使用产地名称,产地其他企业无法再用这个名称,这就等于把集体性权利变成独占性权利。独占地区名称,往往导致其他企业不能生产当地传统产品,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例如,湖北孝感县的麻糖十分闻名,而“孝感”县名已在1979年被一家企业做为麻糖商标注了册,从而使其他厂家无法再用“孝感”
来标志自己产品的来源。因为如果这样做,就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这种状况显然对发展地方土特产品,繁荣地方经济不利。考虑到种种弊端并为和国际通用规则接轨,我国在修订《商标法》时特别新增加了禁用地名的条款。如最近广东某家企业以“广州”作为起重机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就被依法驳回。汉语拼音组成的地名商标,仍应视为行政区划名称不予核准,如以“ZhengZhou”这一郑州的汉语拼音做为商标名就应被驳回。又如,“香槟”
是法国一个省的译音,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我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除法国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的字样(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对现在商品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但地名有其他含义的,该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是指商标设计中所引用的名称不会使消费者联想起地名而一般仅联想起该名称的实际含义。如“凤凰”牌自行车的商标,虽然湖南省也有一个凤凰县,但凤凰是古代中国传说中一种吉祥的鸟名,商标的图形也是一只凤凰鸟,并不会让人联想到地名,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又如阳春是广东的一个县名,但阳春同时又是阳光和春天的缩写,是人们广泛用于描写春天和阳光的形容词,且该词的特殊含义已更强于地名,“阳春三月春光好”之类的名句也早已为公众所周知,所以“阳春”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由于以前我国核准注册了一大批地名商标,其中一些已在广大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为了避免更大的混乱,我国《商标法》特别规定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另外,县以下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如“杏花村”、“林河镇”
等,这些商标具有显著性。
应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第8条虽然规定了以上禁用条款,但法律不能穷尽一切不能用以作为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在实际工作中,审查人员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多年核驳案例为依据,驳回一些商标申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在痰盂、卫生纸或亵渎性商品上不能使用诸如“天安门”等有庄严感的商标。而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等,其形象和名称属于整个中华民族,不能为一家出版社或企业所独占享用。另外按通例,仅以普通方式表示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和未经当事人允许而使用的他人肖像、名字以及著名商号或者有损其他民事权利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上述标志不存在获准商标注册的可能。
最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应注意不得与已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否则,就将侵犯他人商标权,即使申请,也会被商标局依法驳回。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在具备了前文所列举的各项条件之后,就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
□注册申请的原则: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请求注册在一类商品上使用的一件商标。同一份申请中既不能在两个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不能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如真需要这种情况,则必须填写两份申请。
这一原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按商品分类表将申报商品归类
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中,对使用某件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应按商品分类表的规定填写清楚,不能随意划分商品类别和填写名称。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正式与国际接轨。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中不得采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品分类表是确立商品相同或相似的重要标准。它确立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范围与界限。一般地说,凡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不算相同或相似,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算商标相同或相似。换句话说,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上不同类必不相似,而同类未必相似。
2。按商品类别提出申请
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若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而这些商品按商品分类表属于同一类的,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提出申请。如某厂欲将同一商标用于蜂蜜、可可、咖啡上,而这些商品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同属于第30类商品。所以,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这样,手续相对简化,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注册时同时申请本类的几种商品,以备将来扩大使用商标时免得再重新申请,费时费力。相反,若同一商标,用于两种以上商品,按商品分类表不属于一类的,就应按类别分别提出申请。例如,如果将在果冻和咖啡上使用同一商标,就需要提出两份申请。这是因为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果冻属于第29类,而咖啡属于第30类,两个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商品。
3。注册商标变更的,应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的变更分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变更,商标本身文字、图形的变更和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变更三种。无论哪种变更都需要重新申请。
(1)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商品范围,即使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是因为扩大到同类其他商品上的商标被视为另一个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而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扩大使用,是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界限,因而其商标权不被法律保护,而且由于扩大使用的商标也有可能与他人注册或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即使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也应另案申请。
(2)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这是因为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被视为另一个商标,必须通过重新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这两条变更,都被视为新的商标,申请手续应与申请注册商标手续相同。
(3)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单位有如以下变动:①从其他单位分出,并入另一单位而变更企业名称;②虽未分出或并入,而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名称;③注册地址因故迁移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了变更;这时,原注册人均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其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如北京中药厂恢复为“同仁堂”,工农兵食品厂恢复为“义利”
食品厂,前进帽店恢复为“盛锡福”,杭州刀剪厂恢复为“张小泉”刀剪厂等等都要按此办理。这种变更,并非新商标的创立,而只是原有商标权的转移,所以有其特殊的申请程序。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以公告。注册人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变更的,每一份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一份,有关变更证明一份,并交还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若不止一个,则在其名义或地址变更时,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法律对没有申请变更的商标不予保护。
□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程序取消了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局审查核准前先进行核转的程序,而代之为直接申请和代理申请。这是我国商标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取消核转程序改变了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商标事务的做法,有利于商标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也进一步落实了企业自主权。
商标申请具体程序有以下几点。
1。提供申请文件和提交商标图样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成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由于申请书是申请人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要文件,因此,申请人应该十分重视申请书中所要求的内容。如果不按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会被撤销其注册。因此,申请人应该按商标局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书式填写。首先,应填报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商品类别、具体商品名称。对一个商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通用名称的,应当附加说明。同时填写商品的用途,制造商品的原料。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所填事项一定要明确、清楚。写明所在省(市、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村名或街道门牌号码。不准填两个地址或不固定的地址,以免影响书件往来。还必须加盖单位或个人的印章,由负责人或个人签字。如果填写技术标准时,应写明是国家颁布、部级颁布还是行业自走标准。而且必须是实际执行的标准。无技术标准的,应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