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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2页)

因此,两商标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属于近似商标。据此,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做出终局裁定,争议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公告撤销被争议人的“翠桑”商标,并限于其在15日内缴销该商标注册证。

案例二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刨刀上在先注册的“金兔”商标对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在后的“白兔”商标提出争议。争议理由是:金兔与白兔仅一字之差,而商标图案又都是兔,且图形排列极相似。同时两者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属于相似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白兔”

商标还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影响。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认为:两商标无论从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在“金兔”商标中,兔是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在“白兔”商标中,免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免,字体为美术体,不会被混淆,不能被认定为类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调查研究后认为:“金兔”与“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的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短毛长、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所以说,两个商标构成类似商标。又因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所以做出裁定,争议人理由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厂注册的“白兔”商标。

根据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旦注册成立,若仍有不妥,其他人只能以该商标侵犯注册在先商标的商标权为由提出争议,并有一年的期限。这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大量的问题,一些因国家机关工作失误而获核准的明显不符合禁用条款的商标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国家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撤销。为了弥补这一漏洞,199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27条增加了注册不当的规定。根据该项条款,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凡违反商标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以注册不当为由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商标注册以后任何时期任何人都可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将《撤销注册不当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书中写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申请撤销的理由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还商标局。

所谓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下面例举一则关于注册不当的案例:A厂使闲于组合音响商品上的“SHERWOOD”商标,于1988年3月30日经核准注册。1989年7月1日香港域雄有限公司认为“SHERWOOD”商标注册不当,依法申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理由为:(1)SHFRWOOD商标原系美国SHERWOOD电子实验室有限公司的商标,1981年授权南朝鲜东原电子公司(现改名为INKEL有限公司)先后在南朝鲜、南斯拉夫、苏联、原民主德国、智利、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专用,商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举办的大规模歌舞活动中,也常使用SHERWOOD音响设备,因此它已是驰名商标。

(2)域雄有限公司根据东原电子公司授权保护和注册SHERWOOD商标的协议,于1987年4月11日与A厂签订协议,组装10OO套音响设备,使用SHERWOOD商标销售市场。

(3)A厂在履行协议进行组装期间,竟于1987年4月24日申请SHERWOOD商标注册,采取不道德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应予撤销。

A厂答辩理由为:

(1)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在联盟成员国注册商标有其独立性,各不相关,而中国法律目前对驰名商标未作具体规定。SHERWOOD商标获准注册是符合《巴黎公约》规定的。

(2)现行《商标法》第27条规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商标争议,SHERWOOD商标注册已过一年,域雄有限公司对此已失去申请撤销的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评议后认为:第一,现行《商标法》第27条规定的一年时效,是指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期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的注册不当裁定程序并无一年限制,而且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裁定,本案所提注册不当申请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联盟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有其各自的独立性,当然不能作为另一成员国注册商标的条件,但可从中了解商标的创立及其历史过程并作为参考,SHERWOOD商标,原出自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自1957年以来,先后在美国、俄罗斯等国注册使用,在组合音响商品上与“建伍”、“先锋”齐名,属驰名商标,应按《巴黎公约》第6条2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三,域雄有限公司于1987年4启11日与注册人A厂签订的协议,只准许在1000套组合音响商品上使用SHERWOOD商标,而该协议刚刚签订10余天,即1987年4月24日注册人A厂就原封照搬SHERWOOD商标申请注册。采取此种手段以取得商标权利,实属不正当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域雄有限公司诉注册人A厂注册的SHERWOOD商标注册不当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商标争议和注册不当而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应被视为自注册之日起就不存在。但为了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国家机关或人民法院已做出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即撤销前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因其后该商标的被撤销而有更改。撤销注册商标前已履行的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则应分别情况,分别对待。

如果与该商标注册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当时并不知情,即并不知道对方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或转让行为并不因撤销商标而无效。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明知对方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双方所签合同即为无效。这样便防止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另外,凡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注册商标的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若想继续保有商标权,则应进行“续展注册”。期满而不申请注册的,就意味着原注册商标失去了商标权。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计算,从核准注册之日算起,即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无效的,自第4个月的第一天也就是第二次核准公告之日算起。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与上一次有效期相衔接,即续展有效期从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之日算起。如第一次有效期自1985年3月1日开始,到1995年3月1日为止,那么续展有效期就应以1995年3月1日算起。续展有效期并不是自“续展注册”的日期开始。

依照《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如在此期间因故不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这期间内,原商标注册人仍可以申请注册。过了宽展期而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注册商标即被注销。

提出续展商标申请,要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缴纳费用,经商标局审核,确认手续齐备的,予以受理;手续不齐备的,应予补交,否则,不予受理。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但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并不是一定被核准的。当申请已过宽展期,或商标续展申请人自行改变商标文字、图形,自行扩大商标使用范围,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自行转让,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因商品质量降低,群众要撤销商标的,商标局都不能核准其续展注册。其续展申请将予以驳回。如某电讯器材厂使用“星”牌注册商标,该厂从甲地迁往乙地,并更改厂名为某扬声器厂,但未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手续,属于擅自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的行为。则当该厂申请续展注册时就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15天内,送交1份《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七、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权

□商标转让的定义及分类

注册商标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进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按一定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专用,受让人相应取得注册商标所有的一切商标权。这就叫做注册商标的转让。

对于转让人而言,商标的转让权是其商标权的一部分,商标转让是作为其权利实现的一个方面而出现的,并且标志着其商标权的终结。对于受让人而言,商标转让是取得商标权的一种手段,通过商标转让权可以取得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注册商标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

合同转让就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或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的转让,这种转让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转让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偿转移注册商标。另一种是由于企业的合并、迁出或企业间的联合引起商标实际拥有者的变更而进行的商标转移。虽然没有契约之类的签订,但也属于商标转让。如上海“华生”牌电风扇是名牌产品,为了扩大名牌产品的生产,华生电风扇厂与其他十多家工厂联合成立上海华生电风扇总厂,经过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原华生电风扇厂的“华生”注册商标转让给了上海华生电风扇总厂。继承转让,就是原注册人(一般指个体工商业者)因死亡或年老丧失经营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

在我国,合同转让是商标转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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