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使用名牌商标的被许可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是必须应当做到的,而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名牌商标的企业,也就往往将技术转让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相结合。对于被许可人来说,通过名牌商标的使用许可,既可以用不太高的代价获得名牌商标的使用权,扩大产品销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又可以借此改进本企业生产技术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对于一般的名牌商标所有者的许可方来说,通过使用许可可以进一步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在不损害本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当然使用许可也可以是无偿的)。这样又可扩大商标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所以,使用许可对当事双方都有很大的好处。
□使用许可的种类
根据被许可人享有的商标权大小的不同,使用许可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两种。
所谓独占使用许可,就是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不能在相同的地区就相同的商品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在另外的地区或不相似的商品上,许可人仍可允许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可不限定被许可人独占使用的地域范围,这样,商标权所有人就把商标使用权完全转移给另一家企业,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两种情况,被许可人享有的是商标独占使用权,享有该项权利的被许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权。即如果他人有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被许可人有权提出控告,制止侵权行为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实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必须签定许可合同。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如违反这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当事双方限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和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和质量标准;许可使用的期限;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被许人应当在产品上注明本企业的名称或附加标记;有报酬的,要商定许可使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我国199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规定中又新规定了“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方,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况处以5O,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商品质量监督,区分同一商标的不同产地。
另外,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同等。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商标使用许可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使用许可费的计算,应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由许可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具体计算方式各有不同,可以在商品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用商品销售价格乘以一定比率;也可将商标使用许可费和技术转让、生产经验传授等费用一并计算。商标使用许可的报酬可以支付现金,也可用其他形式,如约定被许可人生产电冰箱,必须使用许可人生产的电冰箱压缩机。这样,既可以使许可人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利润,又可以使被许可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许可人而言,主要义务有:
。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因为许可商标随所有权的转让而失效,必然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所以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宣布使用许可无效后才能转让,否则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转让其注册商标。
2。不得放弃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到期不续展,就表示失去了商标权,许可也随之失效;在许可合同不到期限的情况下,不续展就损害了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许可人应继续续展。
3。不得申请注销
如果合同不到期,许可人就申请注销合同,使用许可权也就随之消失,这等于破坏了合同,所以应当被禁止。
4。监督被许可人商品质量
根据商标法规定,许可人有权对被许可人进行商品质量监督,这不仅是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措施。这是许可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如不进行监督,商品质量出现问题,许可人应与被许可人共同承担责任。
5。许可人也应保证自己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保证,许可人如果保证不了自己生产商品的质量,就会降低商标信誉,从而影响被许可人的正常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就要受到损害,所以许可人自己也应保证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
1。必须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果达不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要求,可用其他标记,而不应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如果使用许可人的商标来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就是变相冒牌。对这种行为,应在合同中规定按商标侵权治处。
2。不得与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商标使用权因为被许可人只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对商标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更不是商标所有权的主体,无权与他人签订使用合同或转让商标使用权,如违反可按商标侵权论处。
3。信守合同
不得超过商标使用许可所规定的商品种类、使用许可期限、区域或者数量。如许可人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毛巾、香皂、化妆品等,而使用许可合同中标明只允许被许可人在化妆品上使用其商标,那么被许可人不能违反合同规定在香皂、毛巾上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在合同中还应订明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可在哪些区域内销售,以及该商品生产、经营的数量。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的,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4。不得任意改变商标
被许可人不经许可人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与图形,如要改变,必须征得许可人同意,由许可人重新申请注册,并需双方重新订立合同,这样完成所有程序之后才能进行。
如被许可人发现该商标被其他企业仿冒,应及时通知许可人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