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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商标法(第1页)

第十二章商标法

一、商标法的概念和内容

商标法同商标一样,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专用标记。

所以,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得到了广泛使用,从而产生了商标使用者之间、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商标所有人同侵犯商标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维护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正当权益,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就应当赋予商标一种权利,即如果某种商品已经使用了某一商标,在同类或者类似产品上,其他人就不应该再使用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为了使这种权利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在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利益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中得以保护和遵守,各国都应运而生了一种法律以便对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这种法律就是商标法。一般来说,商标法是调整关于商标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在商标的使用、转让和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内容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并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它规定了商标权取得的原则和条件、商标权的保护、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以及对商标争议的解决等。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这一整套的商标管理体制,达到维护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的目的。通过商标管理,可以使商标得以正常使用,防止滥用、混同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利用商标进行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就象我国《商标法》第1条所阐述的那样“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以保证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及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不仅指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且还包括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的调整商标关系的各种商标条例、法令、实施细则,还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商标的规定,以及我国在涉外关系方面有关商标的规定,这些商标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我国的商标法。

总而言之,我国的商标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商标法的任务和作用

我国《商标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商标法的总任务。我国商标法之所以产生并趋于完善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它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要发挥商标的有利作用,克服它的某些消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以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早日实现。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能明确各个工商企业的责任,提高企业竞争意识,促进市场繁荣,还便于消费者指牌购货,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标是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参加国际竞争,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它是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供求、购销的渠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二重性,如果不进行必要管理而放任自流任其发展,那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大的混乱,而商标法归根结底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在这种客观条件下,商标法的任务就是扬利抑弊,并且通过商标法所具有的特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商标法通过对各种商标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充分发挥商标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这些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可以监督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问题,提高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品质量问题,主要是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情,商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是辅助商品质量管理的手段。这样看来,商标的作用似乎无足轻重,但是,当商品一经进入市场,就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鉴定。在商品流通领域里,通过对商标的管理和消费者对商标的反映,来监督产品的质量,制止损害和欺骗行为的发生。《商标法》第5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6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及第25条、第31条等都对保证商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了具体规定。

2。可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护合法竞争我们的商标竞争是奖励先进,鼓励后进,使生产者感到商品使用了商标等于企业在商品上立了保证书,有经营风险的直接责任,使发展商品生产有一定的能动力。《商标法》正是通过商标权的取得、使用、续展、转让和保护等问题,为商标竞争规定了一套完整的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打击犯罪的规范,这样就把商标竞争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利用商标从事不正当的竞争活动,使生产者、经营者能在竞争这一巨大动力推动下,遵守法规法纪,发展生产和经营业务。

3。通过保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不受非法侵犯而达到充分调动商品注册人的创名牌、保名牌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效果《商标法》的第3条规定就明确阐明了这点。保护商标权还解除了商标注册人担心自己的商标被他人非法利用的后顾之忧,鼓励了商标注册人生产名牌,保护名牌产品的勇气与信心,从而使他们把更多精力放在产品质量管理上,生产出更多的优质产品。

4。可以保护我国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际交流

驰名商标具有很大优点,它们使用时间长、商品销售量大、范围广,为消费者普遍接受而且能在对外贸易中为国家大量创汇。如“娃哈哈”商标、“霞飞”、“琴岛海尔”及“虹雨”商标等。商标法通过多种规定为商品生产者创驰名商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标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条件下,切实保障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也十分必要,对外国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和贸易来往。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0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29、30、31条,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社会主义商标立法宗旨和经济法学原理相结合而产生的指导商标立法的基本原则。它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也体现了商标活动的规律。巩固和发展商标法制,加强商标管理,可以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保护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繁荣市场,扩大交流,便利消费,维护经济秩序。

商标法的原则不仅要具有一般经济法律原则的共性,也应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个性,这种个性就是充分体现在对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商标权的基本原则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客观需要,会对商标法的具体法律规范加以修改或补充,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不会有大的改变。

□保护商标权的原则

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照法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权,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立法准则。

商标立法的核心就是保护商标权,有关商标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围绕商标权而展开。因此,只有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权才可以得到保障,平等竞争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商品经济才可以得到健康发展。

把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且在基本原则中占有极重的份量不是没有根据的。首先,保护商标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基础,自愿原则又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任凭选购,争先出售,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的反映,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交换的要求。如果不承认并保护商标权,而允许商标假冒,那么商品信誉就没有保证,商品质量就无人负责。这样的竞争必然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建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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