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保护商标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从某种意义讲,实际是企业的标志,表示商品的一定质量,代表商品信誉,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护商标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简言之,就是劳动的成果。劳动成果有差别,承认了这种差别,才能鼓励先进,推动后进,促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改进生产上下功夫,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花色品种,创立驰名商标,形成合法的正当竞争,自然而然地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了商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最后,只有保护商标权,消费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主要途径是确认商标权。商标权只限于该商标在批准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如果该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使问题得以解决,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是指对商品生产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竞争,必须进行法律保护,用这一指导思想来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
竞争,有合法的、正当的竞争,也有不择手段,损人利己的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应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鼓励平等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在我国的商标竞争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消极因素。我们商标立法是要保护合法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使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上树立信誉,创造驰名商标。我国商标立法关于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败坏他人的商标信誉,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这是因为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商标立法也应遵循这一点,一切商标立法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
我国的消费者都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是消费者,他从社会得到的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与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是相等的。所以,我国商标立法十分重视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禁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其他国家的商标法比较,我国商标法十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规定了监督商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条款,使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可靠的保证。
四、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过商标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反之,则为未注册商标。
1982年《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对商标实行的是全面注册的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实际上就是强制注册,即使用商标必须注册,这种用行政手段强制所有商标都要注册的一刀切做法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自主权明显扩大的今天,非常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外,还有不少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办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则往往是生产不稳定、产品不定型、生产地产地销的小产品,这些企业他们往往没有商标或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如果对此也强制其申请注册,不仅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注册后极不稳定,反而影响其他企业注册和使用这个商标。再则,全国工商企业数以万计,商品品种浩繁,要求所有商品使用商标都要注册既不现实也不必要。所以,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改变了过去全面注册的方法,实行商标自愿注册。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完全取决于商标所有人的意愿。其愿意取得商标所有权,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果其不愿意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标权,也就不在法律保护之列。自愿注册原则赋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权,使企业有能力在市场机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商标法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是个总体概念,就局部而言,法律对自愿注册还有一定限制。《商标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就是说有一部分商品不能适用自愿注册原则,而必须实行强制注册,一般来说是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卷烟等。强制注册有利于确保产品质量,防止滥用和假冒商标,从而保护人民健康,但是有些企业因不懂或无视商标法关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能在市场销售的规定,让这些商品流入市场引起行政纠纷。
我国实行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除了一部分注册商标外,还有大量的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有何不同呢?
□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商标所有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稳定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这有利于树立商标信誉,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而未注册商标由于没有申请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加之,一个企业不可能具备全国商标注册的资料。因此,在使用未注册商标前,无法判断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是判明了和已注册商标不类同的情况下使用了某一商标,也可能因和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不自觉地造成了侵权行为。所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都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相似而被视为侵权行为受到处罚。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就因未注意商标注册问题而痛失“天津大发”微型面包车商标。早在1982年,正当进口汽车汹涌进入中国市场之时,天津汽车工业公司经过市场预测,发现微型面包车在国内市场潜力很大,便于1984年3月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日方提供技术,由天津方面组织生产。但在签定合同时,并未讨论协商有关“天津大发”
商标的注册保护问题。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在日方技术合作期间,不但充分吸收了日方的先进技术,还进行了多项技术的改进。使“天津大发”汽车成为质量好、销路广、深受国人喜爱的汽车,产量逐年提高,市场供不应求。天津汽车工业公司更是耗资上百万元,大作广告宣传,提高“天津大发”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日方为了控制“天津大发”车在中国的市场,不动声色地将“大发”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这样在1991年双方合同期满后,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已无资格继续延用“天津大发”商标,不仅使几年来创“名牌”的努力化为乌有,而且还白白花掉了巨额广告费。该公司只好忍痛放弃“天津大发”的商标权,以新商标“华利”以及后来的“夏利”,作为微型面包车的商标并重新制定本公司的商标策略和战略。
□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信誉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后,便于创名牌,可以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种做法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可靠的感觉,从而增强群众对商品的信誉,有利于扩大商品销售。而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专用权,也就很难有创名牌的良机,其产品的优质也不易为人们所信任。
另外,由于注册商标是排他性的,在其注册范围内,不会出现第二个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合法商标,因而对其所进行的广告宣传,会提高自己的商标信誉,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未注册商标则很可能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因此所进行的广告宣传会给别的企业带来好处或者造成侵犯他人专用权。如电视机厂使用“百花牌”未注册商标,该厂为了扩大销售,通过电视、电台等大量宣传,每年花广告费20万元,但由于与另一已注册“百花牌”电视机商标相同,不但造成侵犯他人专用权,所作的宣传也等于是为别人宣传的。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既然有很大的区别,那么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就要从实际出发,慎重加以选择。一般来说,生产有计划、原料来源有保证、质量较稳定、销售范围较广的产品以及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争优质,创名牌的产品、出口商品和用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等等,都应当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以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反之,那些当地产当地销的产品,生产未定型、原料无保障、生产不稳定的产品,以及试制、新销的新产品等,则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些产品可以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注册,这样比较灵活。